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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库、修车库和停车场防火二 ~

# 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规定

## 一、建筑防火

### (一)防火分区

1. **分散充电设施**
   - 新建汽车库内的分散充电设施应集中布置在一、二级耐火等级的首层、二层或三层。若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,宜在地下车库首层,不得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。
   - 集中布置的充电区应设独立防火单元,单层汽车库内最大建筑面积为1500㎡,多层为1250㎡,地下或高层为1000㎡。
   -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、排烟、自动喷水灭火、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既有建筑,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。

### (二)防火分隔

1. **附属建筑与汽车库的防火分隔**
   - 贮存量≤1.0t的甲类物品库房等特定附属建筑,应与汽车库贴邻,但须用防火墙隔开,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。

2. **合建时的防火分隔**
   - 贴邻建造时,应使用防火墙进行分隔。
   - 设在建筑内的汽车库与其他部分之间,应采用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分隔,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。

3. **汽车库内修理车位的防火分隔**
   - 停车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分隔,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。

4. **特定房间的防火分隔**
   - 附设在汽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等设备室,应采用防火隔墙和不燃性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,耐火极限不低于1.50h。
   - 分散充电设施的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.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等与其他部分分隔。

### (三)安全疏散

1. **疏散楼梯**
   - 建筑高度>32m的高层汽车库应设防烟楼梯间;≤32m的应设封闭楼梯间。
   - 地下、半地下汽车库,埋深≤10m或层数≤2层时,应设封闭楼梯间;反之则设防烟楼梯间。

2. **疏散距离**
   - 单层或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,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≤60m。
   - 其他汽车库,未设自动灭火系统时,疏散距离≤45m;设置时,≤60m。

## 二、消防设施

### (一)消火栓系统

1. **室外消火栓**
   - 汽车库等应设室外消火栓系统。
   - Ⅰ、Ⅱ类汽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≥20L/s。
   - Ⅲ类≥15L/s,Ⅳ类≥10L/s。

2. **室内消火栓**
   - 建筑面积>300㎡的汽车库等应设室内消火栓。
   - Ⅰ、Ⅱ、Ⅲ类汽车库用水量≥10L/s。
   - Ⅳ类及Ⅲ、Ⅳ类修车库用水量≥5L/s。

### (二)消防供配电

1. **消防用电负荷**
   - Ⅰ类汽车库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低于一级。
   - Ⅱ、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的等级不低于二级。

2. **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**
   - 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≥30min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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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cy05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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